为赚3000元,被罚5000元,判了8个月……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2 10:36) 点击:110 |
卖几张电话卡、银行卡给他人 宅家躺平就能赚几个“小钱” 轻松赚钱路子了解一下? 小心!这是犯罪! 欸欸欸,又不直接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行为 咋就成犯罪了呢? 提示您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仍提供帮助行为的 也是犯罪!南宁律师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四套银行卡出售给刘某(另案处理),并获利人民币3000元。 经查证,2021年4月,连某等25名被害人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20余万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100余万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9万余元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信实业银行账户中,且上述三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达人民币700余万元。 2021年4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并缴获手机一部。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已随案移送。 2021年8月12日 海沧法院刑事审判庭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经审理 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旨在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 当前,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海沧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犯罪活动,惩处多起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活动,此类犯罪行为集中表现为被告人为获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开办的多张银行卡出售、出租给他人,被诈骗分子用于接收、流转巨额诈骗款项。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收购后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给追查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带来巨大困难。 法官提醒 1.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凡是实施非法出售、出租、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2.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将银行卡、手机卡、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等出售、出租给犯罪分子使用。 3.注重信息安**全。**做好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密码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及时注销冗余银行账户以避免被不法利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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