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面前玩心思?怎么敢的呀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9 17:03) 点击:169 |
南宁律师讲述在法官面前玩心思?怎么敢的呀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拱墅法院近日对两起涉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对两名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当庭否认借钱,鉴定结果打脸了 2006年,于某带着亲笔签名的借条向吴某借款10万元,几天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向吴某借款10万元。两次借款吴某都直接从公司保险柜取现金给于某。 2019年,吴某将债权转让给邢某,并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说明吴某将其享有的对于某的20万债权转让给邢某。要求于某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5天内,向邢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吴某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于某后,于某在第二天签收成功,之后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任何动静,多次催讨无果。 于是,邢某将于某起诉至拱墅法院,要求还钱。 “我不认识邢某,也没有收到过什么《债权转让通知书》,他没证据证明我向他借过钱。吴某我也不熟的,没向他借过钱,也没写过借条,不然他不可能十几年不向我要钱啊,连个电话短信都没有。”于某表示自己跟这两个人不熟,也没借过钱。 法官多次询问,要求于某如实陈述情况,在法官的反复核实询问下,于某仍坚称没有向吴某借款,还申请对两份《借条》上的签名字迹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最终,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为:两份《借条》中借款处签名字迹,均是被告于某本人书写形成。 法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吴某与邢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通知债务人于某,故合法有效。根据该《债权转让协议》,邢某为债权人,于某为债务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方的权利义务,原告邢某有权要求被告于某归还20万元欠款。 同时,于某作为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否认自己的签名,于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当处理。因此,法院在判决原告邢某胜诉的同时,依法对于某作出罚款决定。 拒不承认垫资申请 但笔迹鉴定让他无法自圆其说 汪某想购买价值61000元的一辆汽车,支付了首付款2万余元后,汪某找到C公司作为代理,通过C公司为他提供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的代理服务,与银行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之后汪某为尽快提车,又在C公司提供的《客户须知事项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贷款人是汪某本人,贷款总金额为46000元,并申请C公司在银行贷款发放前,帮助垫付与贷款金额相当的车款。 C公司先行垫付了46000元后,银行却没通过汪某的贷款申请。于是已经垫出去的车辆尾款C公司没拿到,只好起诉汪某追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汪某对于原告C公司提供的《客户须知事项告知书》不认可,否认C公司帮助其垫付购车款项,声称告知书上面的签名并非自己亲手签的。 原告C公司申请了笔迹鉴定,经过鉴定,确认签名是汪某本人所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C公司和被告汪某双方均认可汪某通过C公司办理贷款购车。根据C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C公司曾向汪某指定的账户转账46000元,从转账的时间、去向来看,能与汪某购车的事实相互印证。 而在庭审中,汪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签名,导致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此法院依法对汪某作出罚款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法官提醒 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是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该行为藐视法律权威、违反诚信原则。虚假诉讼行为不仅要予以谴责,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事人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一位应诉的当事人都有义务向法庭如实陈述。一定要诚信诉讼,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就将自吞苦果。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律师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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