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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房东不配合收房后果谁担?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4:20)    点击:140

  南宁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回顾

  刘某与龚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租住过程中,刘某在合同到期前于8月8日提出退租,龚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告知刘某尽快搬走。刘某在8月17日搬离房屋之时和搬离房屋后多次通知龚某进行房屋交接,但龚某却未予理会,一直拖延交接。直至8月28日房屋租给了新租户,二人才见面办理了交接。

  二人因房租的计算期限问题诉至法院。刘某认为,其于8月17日已经搬离涉案房屋,是因为房东龚某未及时配合,才一直未能办理退租交接手续,故主张租金应当计算至8月17日。而龚某则认为,房屋交接时间是8月28日,租金应该计算至8月28日,因此拒不返还该期间租金。

  法官说法

  对于确定好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如果要提前解除,承租方应尽可能提前通知出租方,给出租方处置房屋的准备时间,避免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并与出租人协商解除时间。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腾空房屋后要及时告知出租人进行房屋交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的对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出租人也应及时接收房屋,如果怠于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双方于8月8日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刘某于8月17日腾退完毕并通知龚某进行房屋交接,但因龚某不配合导致直至8月28日才办理了交接手续,故法院认为因被告不配合交接导致租赁期限的延长不应当计入刘某的租赁期限,但考虑因刘某无故提前退租,导致房屋存在闲置期间,故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应退还的租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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