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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权利 言之有度促和谐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15:53)    点击:145

南宁律师分析案情

  “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但“言论自由”不等于口无遮拦。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博、微信迅速扩张,成为了新的公众舆论平台。所以,公民的一言一行,都应该坚守“真”和“善”的原则。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以名誉权纠纷将被告王某诉至原州区人民法院,原因竟然是被告王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与原告白某相关的不当言论,对原告白某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白某要求被告王某删除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并进行当面道歉。看似小小的一个朋友圈却闹的双方针锋相对吵得不可开交。为了第一时间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事由后,采取“背对背”的形式,耐心询问当事人事情的缘由,从生活实际出发,劝说双方换位思考,又从法律的角度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经过一番推心置腹的劝说,白某和王某终于解开心中芥蒂。被告王某明白自己随意发表朋友圈散布不良言论实属不对并将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进行删除,原告白某也明白了自己先前行为的不妥之处,最终在法官和书记员的见证下两人握手言和,原告白某申请撤诉,双方互加了微信共同离开法庭。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将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带着感情和责任,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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