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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手机被收购 触犯法律双获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15:54)    点击:115

南宁律师分析案情

  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姚某某、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田某某多次盗窃他人手机最终锒铛入狱,被告人姚某某、姬某某因收购被盗手机被单处罚金背负罪犯的人生污点。案情简单明了,但结果却让人感叹、令人惋惜、引人深思、叫人反省。

  法院查明,被告人田某某系受过高等教育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因沉迷网络游戏无经济收入,2021年5月至10月待业期间,先后在固原市原州区万和酒店四楼篮球馆、宁夏师范学院篮球场、原州区文体活动中心、北方民族大学篮球场等地盗窃手机7部,手机总价值为29800元,违法所得4920元全部挥霍。被告人姚某某、姬某某系手机店老板,因贪图便宜先后从被告人田某某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盗窃的部分手机,案发后,收购的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所有的财物,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田银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妨害司法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姬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手机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因一时贪念萌生侥幸心理,偷盗他人财物触碰法律底线。被告人田某某大学毕业,本应经过自己努力,前程似锦,人生辉煌,终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惨局面,实属叫人惋惜!一时贪念起,终因小利驱,被告人姚某某、姬某某只因贪图一点蝇头小利而违规违法经营,低价收购被盗手机,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钱没多赚反损失,悔恨当初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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