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还款事实、篡改证据……这两人因虚假诉讼被处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0 11:05) 点击:221 |
南宁律师分析案情 来法院打官司大家都希望赢 偏偏有些人试图钻法律的漏洞 虚假陈述、隐瞒部分事实、篡改证据 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 前段时间,宁海法院处罚了这样两名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 出借了两万元,在对方还了9000余元后又自作聪明地用这张两万元的借条进行起诉。宁海法院识破了出借人李某的小伎俩后,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拘留3天的处罚。 急需资金周转的钱某通过刘某的介绍,结识了李某。钱某向李某借了两万元,并通过微信收到钱款。其中9450元二人约定每日李某向钱某支付550元,20天内付清。 期间钱某又借借还还,直到7月中旬,钱某将其中的9450元还清。但7月底,李某仍以催讨上述借款两万元未果为由将钱某起诉至宁海法院。 一开始,李某对其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当一回事,在法官向其澄清利害关系后,承认了错误。 多年前,何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不开,向王某借款,但迟迟未还款。王某声称,2018年9月20日,双方经结算,何某共向其借款合计11万元,约定于2018年10月5日前归还,如失约,何某每日支付1000元作为赔偿,谁知何某再次爽约。 5月,王某凭借一张有何某署名并加盖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的“承诺书”将何某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何某及其公司共同归还借款11万元。 后经审理查明,该承诺书存在明显的修改痕迹,而且2018年9月,何某因犯刑事案件被羁押在看守所,无法签署承诺书。 庭审期间,王某一开始坚称“承诺书”的出具时间为2018年9月,且没有任何涂抹行为。后面对证据以及法官的追问,王某称承诺书上的落款时间不小心被水晕开,无法辨认,自己又不记得具体的出具时间,所以将落款时间写成2018年。但法官能够从纸张的背面明显看出落款时间为2017年,王某也因此被处以拘留3日,罚款3万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不仅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为了不当利益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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