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卡,赚快钱?法院:判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6 14:36) 点击:286 |
南宁律师分析案情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不少人因贪图蝇头小利,出售或者出借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放任它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殊不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名办卡人不仅信誉可能受损,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周某某、李某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9日至11日,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为获取利益,将其持有的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银行转账。涉案资金高达418637元,李某甲获利3000元。 2021年9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李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银行转账。涉案资金高达677969元。 2021年9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银行转账。涉案资金高达1418620元,赵某某、李某乙获利15000元。 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持有的中信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银行转账。涉案资金高达458477元,周某某获利5780元。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其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银行转账。涉案资金高达339952元,李某丙获利5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周某某、李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甲的非法所得人民币0.3万元,赵某某、李某乙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周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0.578万元,李某丙非法所得人民币0.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威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对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 除了电信诈骗外,不法分子还可能利用这些手机卡、银行卡等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钱款通过这些银行卡走账,被拆分到数个乃至数十个上百个二级、三级账户,大量资金可能据此被转移、分散,这不仅给追查钱款和打击犯罪带来难题,也给我国社会安定和家庭和谐造成威胁。 随着手机卡、银行卡办理实名制、人像采集等越来越规范的操作,骗子已无法再用无主之卡实施网络诈骗行为。因此,特提醒广大群众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如遇身份证、手机遗失,应及时挂失并补办,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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