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阴阳工资”避税,被查后能否要求员工补缴税款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2-05-19 13:59) 点击:729 |
南宁律师分析基本案情公司为避税发放“阴阳工资”,被税务机关查处后,公司要求员工补缴税款却遭拒。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员工能否获法院支持,员工是否应当补缴税款? 阴阳工资 所谓“阴阳工资”是指企业通过采取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与劳动实际报酬分别约定、分开支付的方式(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大大低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实际支付工资)来确定的工资。 2019年,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存在税务违法事实,经审查后依法决定该公司限期补扣补缴应扣未扣(少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3万余元,并罚款4万元。其中决定限期补扣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中就包括员工甲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2万余元。 鉴于员工甲早已离职,公司无法补扣,遂向甲发《律师函》,要求其限期补缴税款,但均遭到拒绝。公司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甲诉至大姚法院。 在庭审中,公司认为员工甲是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公司只是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人,2万余元理应由甲补缴。 而员工甲则认为,公司将自己偷逃税款的行为转嫁给甲,公司才是补缴税款的主体。 经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查明,该公司在2013年至2019年间,为规避国家税收政策,采用向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时,一部分发放给本人(阳工资),另一部分发放给实际未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家属(阴工资)358万余元元的违法手段,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应扣未扣(少扣)工作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同时查明,公司为欠税的所有员工一共补缴了个人所得税53万余元,该补缴税款包含了员工甲欠费的2万余元。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公司在代扣代缴时的违法行为,导致税务机关对含甲在内的公司部分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漏证。对公司的违法行为,相关税务机关已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稽查查补了漏证税款,在公司补缴的53万余元中,包含甲应当补缴的2万余元。据此,甲在职期间向公司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有2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了不当得利。 最终判决,由员工甲返还公司补缴的税款2万余元。 法官提醒 “阴阳工资”的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无法保障自身利益,发生纠纷后的处理结果未必尽如人意,一旦被查实,还将面临处罚。只有双方自觉遵守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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